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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遇到家人逝世時,除了悲痛之外
還要打理許多事情,
尤其時財產的處理更是令人頭大……
那麼,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跟繼承要用哪一種?
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方式:
● 透過繼承取得的土地,土地增值稅是以被繼承人過世當年公告的土地現值作為基準。
● 透過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的土地,土地增值稅則是以原土地持有人(即被繼承人)購買土地時的公告現值作為基準。因此,當土地出售時,透過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的土地可能會因為土地增值數額較大而繳納更多稅款。
→也就是說,如果該土地的漲價幅度較大時,選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能導致日後出售時要繳納較高的土地增值稅,建議謹慎評估。
Q: 什麼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A: 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當夫妻的法定財產制關係終止時(例如一方去世或離婚),配偶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是指夫妻雙方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期間的負債後,若其中一方的財產剩餘多於另一方,則應將差額平均分配給對方。請求的金額可以在計算遺產稅時,從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中扣除,減少遺產稅的負擔。不過,如果是繼承來的財產、無償取得的財產或是慰撫金則不包含。
Q: 透過「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土地,要繳土地增值稅嗎?
A: 在取得土地時,配偶暫時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這被稱為「不課徵」。不過,未來如果要出售該土地,還是要繳土地增值稅。
Q: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與「繼承」方式取得土地,有什麼不同?該使用哪一種?
A:
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方式:
● 透過繼承取得的土地,土地增值稅是以被繼承人過世當年公告的土地現值作為基準。
● 透過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的土地,土地增值稅則是以原土地持有人(即被繼承人)購買土地時的公告現值作為基準。因此,當土地出售時,透過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的土地可能會因為土地增值數額較大而繳納更多稅款。
→也就是說,如果該土地的漲價幅度較大時,選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能導致日後出售時要繳納較高的土地增值稅,建議謹慎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