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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所-房仲自賺差價 兩岸開罰

法律研究所-房仲自賺差價 兩岸開罰示意圖
發佈時間:20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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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打擊部分不肖仲介隱瞞真實價格、賺取差價等損害顧客利益之行為,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今年1月20日,大陸住房城鄉建設部、發改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出台《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該辦法於4月1日起實施。其主要禁止房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之下列行為:一、捏造散布漲價資訊,或與房產開發商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二、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交易資訊,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賺取差價。違反者,主管部門得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得勒令停業整頓。 台灣《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亦規定不動產經紀業及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否則主管機關得對經紀業施以罰鍰、對經紀人員施以停止業務或廢止證書等處罰。違反規定者,主管機關則可就已收取之差價,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文章來源:旺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