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吳先生詢問:我父親於1977年將桃園1筆農地賣給1位非自耕農身分陳先生,因當時法令規定非自耕農身分不可買賣農地,因此僅簽定簡易買賣契約,無法辦理過戶,陳姓先生雖付了錢,事隔30幾年了,土地長滿草仍荒廢中。
現在土地公告現值也漲了,土地所有權人仍在父親名下,當初留在家裡的買賣契約也遺失了,但對方音訊全無,無法聯絡,生死未卜;目前父親年事已大,想處分這筆農地,請問專家,以法律立場是否可以處分?或如何處理較妥適?
游鉦添律師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李建宏回答:讀者之父親於1977年將農地出售予非自耕農的陳先生,雖按《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第128條另規定,請求權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通常依實務經驗,買賣雙方應會於土地買賣契約內約定,待法令准許農地可辦理移轉時再為過戶程序。而從2000年初《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我國人民買賣農地就無身分之限制,換言之,買受人陳先生自2000年起即有權請求出賣人,即讀者之父親,配合辦理農地過戶登記。
請求權可行使的期間為15年,從2000年算起即至2015年止,陳先生若超過此期間再為請求,讀者父親便可主張15年時效已完成,而拒絕辦理過戶登記。
不過,建議讀者仍須積極連絡陳先生或其繼承人辦理移轉登記,倘若在時效完成前擅自處分農地,恐遭陳先生或其繼承人,對讀者父親求償違約之損害賠償;而如果無法與陳先生或其繼承人取得連絡,建議讀者父親仍應等待買受人請求過戶的時效完成後,再行處分農地,則無爭議。
文章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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