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op line-link

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 可請法院除去地上權

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 可請法院除去地上權示意圖
發佈時間:2009-08-29
LINE-SHARE FB-SHARE
桃園孫小姐問:陳小姐向我借款2百萬抵押土地設定做為擔保,事後陳小姐將該土地設定地上權給藍小姐,藍小姐在土地上建屋,而清償期到了陳小姐卻還不出錢,請問如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會有地上權設定問題嗎?    答:陳小姐將土地設定抵押權給孫小姐之後,又將土地設定地上權給藍小姐,原則上孫小姐的抵押權是不受影響,除非在拍賣時因為有地上權而造成無人應買或出價過抵之情形時,孫小姐可以請求法院除去地上權或主張併付拍賣建築物。    依民法第866條第2項規定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後拍賣之。可以請求法院除去地上權或依同法第877條第 2項規定準用同條第1項得主張併付拍賣,但建築物拍賣所得價金,孫小姐無優先受償權要返還給藍小姐。 文章來源:中國時報 永春不動產加盟總部   電話:(04)231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