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是地價稅課稅重要依據,若原本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即使遷出戶籍後仍居住該址,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千分之10。台北市稅捐處提醒,只要在今年9月22日前將戶籍依規定遷回,仍可重新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台北市稅捐處表示,近年來為保障民眾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權益,已利用戶政單位每年對戶籍遷出者寄發通知書,順便宣導相關稅法規定,如舉家將戶籍遷出,除會被稅捐處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外,更可能被補稅及處罰。
依稅法規定,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必備條件為以下五項,缺一不可:(一)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設立戶籍。(二)地上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情形。(三)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四)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親屬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五)都市土地面積以不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不超過700 平方公尺(約211.75坪)為限。
稅捐處人員強調,若名下房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卻經查獲戶籍全部遷出時,表示實際上非居住於該地,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應補稅並處三倍罰鍰。
因為戶籍是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的重要依據,所以遷徙時要小心,不要將全戶的戶籍都遷出;若不得已要遷出戶籍,至少要將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戶籍留在原自用住宅,以免事後遭補稅及處罰。
稅捐處人員也提醒,若民眾已將戶籍全部遷出,應儘速將戶籍遷回,並在9月22日前重新向稅捐處提出申請。
文章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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