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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違約 破壞屋況 該如何索償?

房客違約 破壞屋況 該如何索償?示意圖
發佈時間:2009-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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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邱小姐詢問:我將房子租給房客,租約自97年11月7日至98年11月6日,並收取押金2個月,但98年2月5日,房客未告知即自行搬離,經聯繫不再續租,但房門損壞,車庫鑰匙與門卡未交還,現連絡房客,房客卻置之不理,我除了2個月押金不退還外,是否還可到法院告發,要求賠償? 專家意見:寄發存證信函 要求表態終止租約 崔媽媽基金會租屋服務部主任馮麗芳表示:當然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賠償,建議先寄發存證信函給房客,說明因房客沒告知而提前終止租約,依契約的賠償條款,可要求違約金,或要求房客續履行租約。 此外,可將押金當租金扣抵,或支付修繕費用,不足的部分再要求賠償,但須保留發票、收據等,建議拍照存證,上法院求償可當證明。 民事訴訟前,如欲另尋房客,房東須作些自保措施,因房客僅口頭告知停止租約,為防止房客否認,最好拿到實質表態證明,建議寄發存證信函,給予5天至1星期時間,要求房客回函表態終止租約,若房客沒收到存證信函或不願回覆,建議還是等到民事訴訟後再進入屋內,及尋找新房客。 由於房東可能還需要將存證信函公告,例如登在報紙上,所以存證信函的文字不要寫太多。 文章來源:蘋果日報 永春不動產加盟總部    電話:(04)231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