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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院分於111年1月18日、同年3月8日(110年度司執全字第260號)履勘現場,社區吳Ο鳳代理經理到場稱:系爭拍賣物非陳Ο昌居住,係由李小姐承租,有位於B3第30號之停車位。承租人李Ο芳應門,入內查看屋內狀況,債務人及李Ο芳稱,無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租期109年11月1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
2‧新路段967-3地號為社區大樓車道旁之法定空地。
3‧拍賣建物據債務人及承租人稱:該建物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
4‧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5‧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給付票款》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