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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7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由物業管理人員陳先生陪同執行人員、債權人入屋內查看,據陳先生稱本件187建號無人居住,已斷水斷電,廚房有後門,有兩個汽車停車位在B2-41、42號,一個機車停車位在1樓18號。據鑑價報告所附之照片,187建號內多數裝潢已拆除,廚具無門片,廁所無馬桶、洗手台。
2‧本件187建號拍定後依現況點交,188建號為拍賣應有部分,拍賣後不點交。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簿謄本中載明,編號僅供參考,且係使用建物共同部分,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請應買人注意。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3‧據鑑價報告所載,經查證行政院輻射屋查詢系統、臺灣凶宅網、報章媒體及房地產時事等相關資訊,依上述資訊查證結果無相關勘估標的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
4‧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5‧本件11地號使用分區為桃園市都市計畫(民國85年7月8日)之住宅區(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6‧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7‧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