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更新:2024-05-03 16:28:19
拍定9889萬
增建坪
4.87
其它坪數
地下一層:4.93
法院筆錄使用情形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3246、677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1年2月17日、5月5日現場查封、測量時,發現債務人已搬離,無人居住使用,現場已斷水斷電,僅剩零星衣物、雜物及家具,屋內目視所及之客廳部分疑似漏水,通往地下室之樓梯已封死。經地政人員勘測表示,1樓後方廚房延伸部分為水平增建,與主建物內部相通,有獨立出入口作為後門進出建物;5樓屋突為登記範圍,僅係封閉並裝潢作為房間使用,不屬於增建範圍;地下一層空間有一游泳池及蒸氣室(SPA室)、卡拉OK室(交誼廳)及停車使用之空地,游泳池及蒸氣室為機車停車位之法定空間改建而成,均為登記範圍,不屬於增建,但已變更使用;卡拉OK室為共用空間改建而成,與其他住戶並無連通,為債務人私人使用,該部分亦已變更使用,管委會表示,建物一蓋好就是如此,不清楚有無分管協議或約定專用。地政人員亦表示,債務人停車空間為共用空間,因設置鐵捲門封閉,故該空間被債務人作為私人停車空間使用,目前該空間未停放車輛。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前案民國107年5月28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北市都授建字第10734279700號函稱,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90巷21弄7號,經查未經核准擅自變更地下1層停車空間作為游泳池2個、蒸氣室1間使用,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並得依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處罰。又107年9月18日以北市都授建字第1076034935號函稱,前述建築物之申請人(御之墅社區管理委員會)於107年8月9日申請變更使用許可審查(掛號號碼:107都件收字第8494-00號)程序中,因圖說文件不全,已於107年8月16日通知補正,並應依建築法第36條於6個月期限內改正完竣後送請複查。109年5月19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北市都建使字第1093041226號函稱,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90巷21弄7號地下1樓之變更使用執照一案,該址於107年8月9日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人:御之墅社區管理委員會),因圖說不全,前於107年8月16日退請申請人改正,惟申請人未於限期內改正併完竣後送請復審,業已於108年5月9日駁回申請,該案業已失效。該址建築物涉及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程序,惟仍須依建築法維持建築物之合法與安全性,拍定人應於取得本建築物後立即進行變更使用執照程序或恢復原核准態樣再行使用。亦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779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1年3月7日函覆稱,係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本物件拍賣公告,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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